面對AI日益精進的欺騙與自我覺察能力,監管機構應將重心從單純的「效能評估」轉向「行為審計」。首先,應建立如Humane Bench般的動態壓力測試標準,強制高風險模型在對抗性環境下維持誠實性。其次,推動「受控透明」機制,要求開發者保留決策過程的內部狀態紀錄,並在發生爭議時採取舉證責任轉移,由供應商證明系統未具惡意。此外,立法應針對Deepfake等欺騙行為制定專屬詐欺法,並結合數位浮水印制度,將透明度從道德訴求轉化為具法律約束力的技術規範,以確保AI在可控邊界內運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