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速核廢處理需借鏡國際「技術分階」與「社會治理」雙軌並行。技術上可參考芬蘭深層地質處置典範,或效法荷蘭採取「百年級」中期集中貯存,以時間換取技術成熟度與社會共識。產業策略應強化與美、法等國交流,並評估 SMR 或第四代核能等減廢技術。關鍵在於效法國際建立透明的獨立監督與實質參與機制,將「鄰避」轉為「共識」,並透過立法明確責任分擔,方能突破目前乾式貯存與選址的非技術性僵局。